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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枪支的运输
更新时间: 2/12/2007   来源:   点击数: 1538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
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
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
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
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第三十一条  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
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运输枪支、弹药必须依照规定分开运输。
    第三十二条  严禁邮寄枪支,或者在邮寄的物品中夹带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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