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分类:政策法规
第八章 附 则
更新时间: 2007-2-12   来源:   点击数: 1554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
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四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可以配置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
步枪。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制作影视剧使用的道具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
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保存或者展览枪支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
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枪支管理证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法律有关条文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或者盗
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
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有关条款
    一、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共有评论 0 条
对不起,暂时没有内容!